您也遇到以下親子關係問題嗎?
太太跟我結婚後,才坦白孩子是前男友的,我該怎麼處理?
我們認為他不是爸爸的孩子,他突然出現要繼承財產,如何向法院主張?
可以斷絕父子關係嗎?
親子關係之認定除血緣關係外,亦可透過收養方式建立親子法定關係。
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民法第 1063 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是夫妻在婚姻關係中所生的子女,原則上都推定為婚生子女,此時當親子關係有所爭執時,或為繼承權因婚生推定而受影響之第三人,即得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訴訟,法院在審酌是否具有親子關係時會鑑定爭議當事人間之血緣關係,及輔以相關證物確認親子關係是否存在,確認親子關係後,此後其他訴訟就親子關係之認定即可有所依循。
收養
收養須符合以下法律規定:
- 年齡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
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 特定親等或身份不相當不得收養
- 夫妻共同收養
- 有配偶者須得配偶之同意
- 本生父母之同意
- 法定代理人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