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也有家族遺產糾紛嗎?

我可以立遺囑說把所有財產只給大兒子繼承嗎?
父親死後留下龐大債務,我想要拋棄繼承,該怎麼向法院聲請?
現在法律規定是限定繼承,那我還需要到法院去辦理嗎?


不論是自己或親人於人生之終點時,均是您可能面臨之疑問

遺囑該如何撰寫?我該拋棄繼承嗎?歡迎與本所專業律師諮詢,為您瞻前顧後、妥適分析!

遺囑

為了避免死後造成爭議,往往會先撰寫遺囑

遺囑於我國規定共有五種:
  1. 自書遺囑
  2. 公證遺囑
  3. 密封遺囑
  4. 代筆遺囑
  5. 口述遺囑

依照遺囑之種類不同,其成立之要件亦有所不同,因此,如何撰寫遺囑才會有效成立,遺囑內容於未來是否會產生爭議,此係有許多細節需要注意,此時若委由專業之律師草擬,即可避免日後遺囑僅成遺言,而於法律上毫無效力。

限定繼承

民法第1156條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遺產繼承,現行法律已為限定繼承,故現行社會已不存在父債子還等狀況,然限定繼承仍須先至法院開具遺產清冊,必待法院程序完成後始得主張僅就所得遺產清償債務。

拋棄繼承

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故若要拋棄繼承,則須備妥相關文件及聲請狀至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並通知繼承順位在後之繼承人,待法院通知准予備查後,始完成拋棄繼承之程序。

拋棄繼承應備文件:

  1. 聲請狀
  2.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3. 拋棄繼承人戶籍謄本
  4. 印鑑證明
  5. 繼承系統表
  6. 拋棄繼承通知書(通知後順位繼承人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