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也因為以下原因,需要請求「會面交往權」嗎?
會面交往權的確定和安排通常是在雙方達成協議或法院裁決的基礎下進行。具體的會面交往方式會納入各種因素考量,包括子女年齡、意願、父母能力及行為等等,皆為法院就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因素之一。
離婚&分居
當父母之間發生離婚或分居,父母可能會就子女的會面交往方式進行協商,如果雙方遲遲協商無果,則可以訴請法院審酌適合的會面交往方式。
子女安全&福祉風險
父母一方認為子女受到他方虐待、忽視或其他不適當的對待時,可訴請法院改定親權人以保護子女安全。法院會基於子女最佳利益來考慮會面交往權。
親子關係維護
不論過去是自行協議或由法院裁定,以前訂下的會面方式已不適用,有探視權的一方無法探視、與子女會面,可訴請法院審酌適合的會面方式。
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請求「會面交往權」
會面交往權通常與離婚或分居的子女議題息息相關,有時也稱為「探視權」、「交往權」或「會面權」。
過去約定,現今備受阻饒
- 若過去就子女會面方式已有口頭約定、書面約定,但現如今探視受到阻撓,則當事人可以先蒐集受到阻撓的證據,例如相關對話、受阻撓的地點、次數、事件等等,以利與委任律師討論擬定訴訟方針。
法院判決後,可能有哪些結果?
監護權和扶養費
「會面交往權」的判決可能會影響子女的監護權和扶養費的分配。法院可能根據會面交往權的判決來調整子女的居住安排和扶養費分攤比例。
探視權限制和監管
根據「會面交往權」的判決,法院可能會限制另一方對子女的探視權限,例如限制探視時間、地點或方式,或要求至第三方機構探視,由第三方監督探視過程。
調解和協議
在爭議解決過程中,法院會安排家事調解經驗豐富之調解委員為雙方調解,委員亦會盡可能在其中協調並尋求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平衡點,若調解成立,則經法院核定之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若當事人不履行調解筆錄之內容,則另一方可依調解筆錄作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
監督和執行
如果一方未遵守「會面交往權」的判決,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確保他方遵守並履行裁定內容,否則他方則會面臨處罰。另法院可能會採取必要的監督和執行措施,以確保子女會面交往的實現。
離婚&分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