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本所當事人Z先生於民國107年騎乘機車時行駛在交叉路口時,因疏於注意未暫讓右方車先行,而不慎擦撞右方車之車頭,不料該機車竟彈飛隨即再撞及該巷口之來往行人甲婦及乙婦,致二婦肩部、膝部皆有擦挫傷等傷害, Z先生自知此雖為無心之失卻也難辭其咎,故於肇事當時主動向據報前往醫院處理之員警承認其為肇事者,Z先生因自身疏失卻間接導致二婦受傷亦深感懊悔與歉疚,事後更積極向二婦慰問及表達歉意欲取得二婦諒解及談和解事宜。後甲婦終同意和解,但另一乙婦於第一次調解時竟提出高達260萬元之求償,雖Z先生亟欲與該婦和解,但無奈心有餘而力不足,Z先生面對如同天價的和解金亦不知所措,故轉而向陳俊翰律師尋求協助。

陳俊翰律師經與Z先生會談後了解年紀尚輕的Z先生實為一名孝子,不僅大學休學即外出工作以微薄收入維持家計外,發生事故後更主動承認為肇事者,與此同時亦不間斷慰問二婦及表達歉意,並無逃避責任。陳俊翰律師調閱卷宗後更發現乙婦所提出的和解金額疑似過高:用以佐證的醫療費用收據、往來醫院的計程車收據等等數百張明細及各家醫院不同科別的診斷書並不能完全歸咎於該次車禍所致,遑論其中亦參雜多張非醫療院所開立之收據,難免有漫天喊價之嫌,且乙婦所提出的各家各科醫療診斷書亦無法證明其所就診的病因皆因該次車禍導致,故以此向法院陳報。乙婦雖在刑事程序第一審中將和解金下調至100萬元,但年紀輕輕的Z先生除了扶養老母,亦有一幼妹尚在就學階段,因而仍然無力支付,況乙婦業已獲得Z先生投保之保險理賠金,並且仍然無法證明其提出的所有費用單據、明細等皆與此次車禍事故有因果關係,故陳俊翰律師再次向法院陳明此情。

本案最終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判處Z先生應給付乙婦10萬元賠償金,Z先生經此一事更吸取教訓不敢再犯,於行車時更加留意路況。亦所幸有陳俊翰律師協助,拯救差點被天價和解金給吞噬的Z先生,使其免於陷入谷底無法自拔的窘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