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廖小姐,因為和原告曾經發生土地買賣糾紛,認為遭受原告欺騙而心生不滿,所以不僅依詐欺、債務不履行為由跟原告告上了法院,在打官司的過程中,也在書狀裡對原告提出許多指控,更一時衝動就發了封存證信函指控對方的不是,沒想到原告收到存證信函後,認為廖小姐寫的內容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便請律師向廖小姐提出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並提出近百萬元的高額賠償,廖小姐收到如此高額求償的民事起訴狀,一時間不知如何是好,便向本所陳俊翰律師尋求協助。
陳俊翰律師研究完原告的起訴狀跟證據後,發現廖小姐的存證信函跟書狀內容雖然確實是有些情緒性用語,但因為存證信函是以信封封緘後透過郵局所寄送,就算是寄到原告任職的公司,但此等信件原則上只有本人有權拆封,所以公司同事並不會得知存證信函內容為何,因此並不會對原告名譽造成損害,雖然原告一再主張公司信件傳遞的過程中,已經導致公司同事得知此事,但公司傳遞郵件的程序,外界畢竟無從得知,因此法官也不認同原告的主張,其次,在打官司過程中,為了打贏官司,雙方當事人本來就是會互相指控,甚至造成對方感受不佳,但只要是在訴訟過程可接受之範圍,此等指控與一般的誹謗言行,當然是不能相提並論,因此,在陳俊翰律師的積極辯護並提供相關判決給法官參考後,法官最終採納了陳律師的見解,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請求,廖小姐也順利的放下心中一塊大石頭,終於不用再擔心會因為一時的衝動,而需付出近百萬元之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