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林先生某日因被上訴人介入林先生之家庭,故本打算向警方報案提起妨害家庭告訴,但因被上訴人本身也有家庭,在其苦苦哀求之下,林先生勉為其難地與被上訴人於派出所簽署協議書,被上訴人並當場承諾願賠償林先生所受之精神上損失,且同時出具一紙本票作為擔保,孰知被上訴人事後拒絕依協議書內容履行債務,當林先生持本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時,被上訴人竟委請律師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林先生一審獲敗訴判決,因此委請本所陳俊翰律師代為上訴。

被上訴人於審理過程中,一再堅稱會簽協議書和本票係因受到強暴脅迫所致,然經陳俊翰律師調卷閱證後,發現被上訴人不僅是自行配合前往派出所,且簽署協議書及本票之行為皆是於派出所內完成,當時亦有值班警員在場,根本不可能有強暴脅迫情形發生,且被上訴人於簽署後亦無向員警表示有遭脅迫之情形,更沒有向派出所報案,且經陳俊翰律師聲請傳喚警員作證後,於詰問過程中證明被上訴人並無受脅迫,可見被上訴人所稱受強暴脅迫實為虛構,最終林先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70號判決獲勝訴判決,被上訴人應依協議書內容給付全部金額,並負擔第一審及第二審之訴訟費用!

撰文者:睿誠法律事務所 陳俊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