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張先生因車禍事故導致雙眼受重創,但卻因為本身有酒駕的行為,故依法無法申請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某日,張先生無意間在報紙分類廣告上看到有人保證可代辦保險理賠,就抱著碰碰運氣的想法與其連絡,商談過程中,對方聲稱有門路可以代辦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同時提出一張空白的委任書要求張先生簽署,並表示會代填寫其他欄位,但事後張先生另件人壽保險獲得理賠時,對方突然出現聲稱張先生有委託其辦理該保險,而之前的空白委任書也變成了委辦人壽保險的委任書,進而要求張先生給付百分之三十的委任報酬,遭拒絕後竟向張先生提起告訴。
張先生無端被訴自是憤恨難耐,遂委請本所陳俊翰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陳俊翰律師調查後發現,委任書內容不僅涉及事後竄改,且上面明文記載受任人應負責代收文件及申請程序,但實際上原告根本沒有代辦任何人壽保險理賠之程序,甚至從未與保險業務員有過任何接洽,雖原告主張有陪同前往醫院云云,但診斷證明書的內容,是醫生根據病患的症狀依其專業及所開立,並不會因為有人陪同而影響其內容;且陪同就診也不是委任內容之一,根本不能認為原告有辦理任何委任事務,經陳俊翰律師提出多份書狀及理賠申請書等證據,經過一番激烈攻防後,最終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66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張先生無須給付原告任何金額。
撰文者:睿誠法律事務所 陳俊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