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陳小姐,某日於上班途中行經龜山鄉某路段時,路中突然出現一支路燈桿柱,陳小姐反應不及直接撞上,雖有配戴安全帽但仍因頸椎受傷導致半邊癱瘓,進而導致終身均無工作能力,必須仰賴他人協助才能自理生活,經書面向龜山鄉公所請求國家賠償後,龜山鄉公所自認該路燈桿柱設置無疏失而拒絕履行國家賠償義務,陳小姐無奈之下委請本所律師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以保障其權利。
因國家賠償以公有公共設施管理有欠缺為前提,故本案之重點就在於該路燈桿柱之設置,及龜山鄉公所之管理有無欠缺,經本所陳俊翰律師現場查訪結果,該路燈桿柱設置於車道與路肩銜接處,而該路肩經常性提供行人或慢車使用,因此該路燈桿柱形同設置於道路中央,本所陳俊翰律師再提出公路用地規則之明文規定,證明路燈桿柱依法應設置於路肩外側邊緣處,故本件設置位置明顯違法,且該燈桿柱並無反光標誌、顏色黯淡,以致陳小姐行經該處時閃避不及而發生交通意外,顯有設置管理欠缺之情形;且事發後被告立刻將原路燈桿柱遷至路肩外側邊緣處,顯然是想規避責任,也間接證明原設置位置確實有所不當;經本所陳俊翰律師提出法規內容證明路燈之設置有疏失,且具狀陳報事發當時事發地點之照片等證據,最終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國上字第27號判決,陳小姐獲判百萬元之國家賠償,也讓陳小姐相當大程度地減輕因車禍所帶來之經濟壓力。
撰文者:睿誠法律事務所 陳俊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