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陳小姐和原告本為夫妻,雙方結婚後共同居住於系爭房屋,後因先生出現家暴行為,陳小姐為顧及人身安全而選擇離家,孰料原告因懷疑陳小姐外遇,不僅對外散布不實訊息,更將系爭房屋之門鎖擅自更換,使陳小姐無法進入家門,甚至變本加厲的以外遇、傷害、誣告等理由,想取得陳小姐名下之房屋,進而向陳小姐提起撤銷贈與並請求返還房屋之訴,陳小姐遂委請本所律師代理訴訟。

經本所陳俊翰律師與陳小姐詳談後,確認原告撤銷贈與之主張並無依據,且經提出另案卷證後,更進一步確認陳小姐並沒有外遇或其他故意侵害原告權利之行為,因此並不符合撤銷贈與訴訟之相關法定條件,且本所律師不僅嚴正捍衛陳小姐的房屋所有權,更近一步協助陳小姐提起反訴,要求原告將系爭房屋騰空返還,且原告更換門鎖且故意不將鑰匙交予陳小姐之行為,更嚴重侵害陳小姐使用系爭房屋之權利,而其長時間獨自占用系爭房屋之行為更涉有不當得利之情形,因此更進一步要求原告須按月給付陳小姐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經本所律師善用條文並提出書狀,最終經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65號判決原告撤銷贈與之主張無理由而駁回之,且因本所律師代為提起反訴之故,原告獲命立即搬離陳小姐之房屋,且須於門鎖更換之時起算,按月給付陳小姐六千元不等之租金。

撰文者:睿誠法律事務所 陳俊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