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本所當事人邱先生與邱太太婚姻生活本來幸福美滿,然自民國106年起,邱太太突然性格丕變,且時常行蹤不明,更經常表示要加班而晚歸,邱先生查覺有異便決定委託本所合作之徵信社進行調查。經徵信社調查後發現,邱太太竟與其客戶小王有過從甚密之情,106年9月5日,本所合作之徵信社調查人員發現邱太太行蹤鬼祟,邱太太竟進入小王之住處內,於是徵信社人員便趕緊通知邱先生到場,邱先生本想給太太機會,便在屋外等待,然過了一個小時仍未見邱太太離開小王家,邱先生憤而決定與徵信社人員進入屋內抓姦。
進入房內後,果真發現邱太太與小王一絲不掛躺在床上,且正在發生性行為,邱先生憤而報警處理並將邱太太和小王帶回派出所,邱先生本來要當場對邱太太和小王提起刑事通姦告訴,然經二人苦苦哀求,且邱太太與小王也當場認錯並坦承有外遇及妨害家庭通姦行為之犯行,邱先生便與邱太太與小王簽下外遇和解書,並於和解書第一條約定小王應於簽訂和解書後兩個禮拜內匯款現金新台幣50萬給邱先生,作為損害賠償。詎料,小王於簽署上開外遇和解書後,不但未依約定時間辦理,且遲遲未匯款新台幣50萬元至邱先生戶頭。
邱先生不甘遭受小王之欺騙,忍無可忍之下,遂委請本所陳俊翰律師提起訴訟,要求小王履行和解書內容,最終因陳律師運用其專業能力在訴訟中順利為邱先生取得勝訴判決,邱先生並得以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要求小王給付50萬元,以保障邱先生權利。
撰文者:睿誠法律事務所 陳俊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