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金先生的胞弟,因為財務吃緊而無力繳交房屋貸款,在多次遭銀行催繳即將面臨法拍之際,金先生因念及該房屋為父親生前所購買,對於家人具有特殊意義,因而選擇買下該房屋,並與胞弟簽署房屋買賣契約,且將房屋買賣之價金直接交付給弟弟的債權人及銀行以助還款,但在所有權移轉登記程序辦理完成後,原告突然出現並以債權遭侵害為由,向法院提起確認房屋買賣關係無效之訴,金先生遂委請本所陳俊翰律師代理訴訟。

經陳俊翰律師調閱相關資料後確認,系爭房屋早已設定有第一及第二順位抵押權,且金先生確實有將房屋買賣之價金全數交付予債權人以助還款,原貸款也確實清償完畢並已塗銷抵押權,故該房屋買賣行為確實是正常買賣關係,並非如原告所述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且金先生於簽定房屋買賣契約時,並不知悉弟弟對原告所負之債務,當然沒有故意侵害原告債權之意,又查,原告早已知悉系爭不動產設定有第一、二順位抵押權存在,亦知悉系爭房產所售得之價金用以清償第一及第二順位債權人後即所剩無幾,原告無法取得債款實屬常情,卻仍然同意配合辦理撤銷假扣押,顯然原告已有評估過相關風險;經陳俊翰律師聲請傳喚證人,證明金先生確實有代位償還債務,並陳報匯款單等證據證明;最終經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20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確認房屋買賣關係有效,讓金先生成功保留花錢買到之房屋。

撰文者:睿誠法律事務所 陳俊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