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林女士的女婿賴先生多次向林女士借款,民國(下同)99年間賴先生有意購置台北市的房地產,然而因為需要先給付10萬元的斡旋金給屋主進行會談,賴先生因手頭較緊便向岳母林女士借款,林女士基於賴先生是她女婿便不疑有他,就開了10萬元的支票借款給賴先生,該支票並經屋主提示兌現,但後來賴先生卻無故違約,所以斡旋金便遭屋主沒收,林女士雖然不明白賴先生為何無故解約,然購屋事大須謹慎考量,故林女士並未多想。

104年間,賴先生屬意臺北市寧波西街的房子想要購買,然因賴先生當時剛到新工作環境,資金不夠支付頭期款200萬元,故再次向岳母林女士借款,但因為這次借款金額較大,林女士雖然有所遲疑,然林女士女兒多次央求林女士,林女士愛女心切只希望女兒與女婿能夠減輕生活壓力,故林女士便代替賴先生匯款200萬的頭期款元到銀行專戶,來購買寧波西街的房子。

105年間,賴先生又因個人資金需求向林女士借款30萬元,林女士便直接匯款30萬元到賴先生帳戶,賴先生這幾年間總共向林女士借款240萬元,林女士因賴先生是她女婿之關係,並未催促賴先生還款,然林女士女兒深知林女士乃是用其畢生積蓄支援賴先生,故不忘多次請賴先生還款給林女士,然賴先生卻不斷推拖,僅僅還款5萬元給林女士而已。

106年間,因賴先生外遇被林女士女兒抓姦在床,林女士為女兒感到憤怒又心疼,便決定向賴先生追討借款,沒想到,賴先生竟然翻臉不認帳,遲遲不還錢給林女士,林女士忍無可忍之下便委請本所陳俊翰律師專業協助,向賴先生起訴請求返還借款,經陳俊翰律師詳細了解案情,了解雙方雖未書立借據,但由林女士女兒與賴先生及其母親對話內容可確認林女士與賴先生間確實有借款關係存在,故在法庭上賴先生雖然一再主張林女士是贈與給賴先生,而他匯款的5萬元只是給林女士的生活費,然陳俊翰律師透過雙方的對話紀錄抽絲剝繭,向法院主張賴先生多次提及還款等事,在在可證林女士確實是借款給賴先生,最終法院判決確定賴先生必須償還林女士235萬元之借款,讓林女士能夠討回其竭盡一生努力所得之積蓄。

撰文者:睿誠法律事務所 陳俊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