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L小姐與先生結婚後,二人婚後生活原本幸福美滿,然而,從民國(下同)108年上半年起,先生對L小姐態度突然變得十分冷淡,也逐漸減少陪伴L小姐之時間,夫妻間親密行為次數大幅減少,相當反常,L小姐查覺有異後,曾委婉詢問過先生是否有小三,先生卻堅決否認,L小姐雖然覺得可疑,因沒有證據只能暫時相信先生的說詞。
先生見L小姐未再追問後竟變本加厲,繼續以各種理由減少待在家中以及陪伴L小姐的時間,L小姐在傷心並束手無策之下,至本所尋求陳俊翰律師協助,陳俊翰律師在瞭解L小姐的處境後,建議由本所合作的徵信社進行調查蒐證,調查後竟發現先生與一名女子對話中有許多曖昧字眼,甚至以「老公」稱呼,L小姐進一步追查後,始得知是先生於健身房擔任教練時所結識的女子,原先僅為先生的學生,二人日久生情,竟由教練與學生之關係發展為情侶,進出汽車旅館約會多次,甚至趁L小姐不在家的時候,把小三帶回家中過夜。
經取得二人外遇之證據後,L小姐曾致電小三並告知已掌握其破壞家庭之證據,小三自知理虧,於通話中除不斷向L小姐致歉,並坦承其與先生交往後不久,便知他已婚,然因二人間已有感情,還是繼續維持情侶關係,如今其亦深感愧疚等等,然L小姐與小三該次通話後不久,竟見小三又再度與先生以訊息往來,可見小三雖口頭上向L小姐道歉,卻絲毫無悔改之意,加上先生於東窗事發後仍數度替小三求情,實令L小姐甚感心寒。
忍無可忍之情形下,L小姐便委請本所陳俊翰律師對小三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過程中陳俊翰律師細心聆聽L小姐之意見,且盡力維護L小姐權益,並將相關證據整理完備並附註說明,因相關事證極為明確,在侵害配偶權訴訟調解過程中,在調解委員之曉諭下,小三自知無法脫免侵害配偶權賠償責任,便同意當場給付賠償金與L小姐達成和解,L小姐也總算成功一吐怨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