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曾先生是個努力工作的公務員,不僅收入穩定也是家裡的經濟支柱,原以為婚後可以過著幸福美滿的日子,然事與願違,妻子個性獨斷,曾先生吃飯想吃什麼,衣服想穿什麼,妻子總有意見,妻子甚至常在朋友面前不留情面地數落曾先生,讓曾先生覺得很沒面子,也開始對婚姻感到失望,有孩子以後情況更加糟糕,因心思都在照顧孩子身上,二人間感情交流及溝通日漸減少,久而久之夫妻之間話題也越來越少,雙方在家像是最熟悉的陌生人一樣,過著有名無實的夫妻生活,且因曾先生的工作經常早出晚歸,晚上回家後妻子早已與孩子用完晚餐,妻子也從不過問曾先生晚餐如何打理,曾先生也只能自己默默地隨便吃點東西果腹,到了睡覺時間想和妻子恩愛一番,但妻子卻總是以各種理由推託不願行房,曾先生因此鬱鬱寡歡,總覺得自己只是妻子的賺錢工具,在家中得不到一點關愛與尊重,最終曾先生終於決定離開這個冰冷的家,獨自在外自行生活。
然而即使離家在外,曾先生仍經常回家照顧孩子、週末帶孩子出遊,並給妻子與孩子生活費,但在曾先生沒回家的期間,妻子也只會為了孩子跟錢和曾先生聯絡,對於兩造分居的現況顯得毫不在意,因此讓曾先生萌生離婚的念頭,於是提起了離婚訴訟,一審時因曾先生不懂法律又沒委任律師,儘管提了許多有利的證據,但法院仍然認為曾先生自行離家在先,對於婚姻破綻責任較重,最後一審以敗訴收場,此時曾先生深深覺得訴訟並非自己可以勝任,於是來本所委任陳俊翰律師。
本所陳俊翰律師接受曾先生委任後,深入了解曾先生的案情,並仔細研究一審判決後,基於陳俊翰律師對家事案件有近二十年的豐富經驗,即刻發現一審判決有錯誤的地方,隨即為曾先生想出解決方法,也提出許多反駁一審判決的理由,如:雙方不僅分居已超過五年,且在分居前也早已無實質夫妻關係,妻子甚至提不出一張兩人十年內的合照;且分居期間妻子不但沒有任何具體挽回婚姻的表現,甚至連曾先生的住處也不清楚,再加上陳俊翰律師援用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最終二審法院認同陳俊翰律師的主張,認為曾先生夫妻間確實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理由,且夫妻雙方都有過失,不管誰的責任較重,曾先生夫妻雙方都可請求裁判離婚,因此曾先生雖然是自行離家在先而被認為責任較重,陳俊翰律師仍為曾先生贏得二審,使曾先生如願離婚,並得以展開新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