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H小姐於旅遊中認識中國國籍的先生,兩人一見傾心,H小姐因此決定託付終身,雙方並於兩岸皆辦妥結婚登記。先生起初隨H小姐回臺灣居住並工作,後雙方達成共識並一同到中國一線城市租屋打拚。
起初H小姐在人生地不熟的國度難免身心壓力巨大,但想到雙方都是為幸福的藍圖而努力也仍覺得是甜蜜的負擔,然而半年後某日先生說要回老家一趟後卻從此杳無音信,一切幸福化為泡沫,H小姐擔憂先生安危且亦不知夫在何方,僅能想盡辦法透過各種人脈找尋先生,更多次回先生老家探詢先生蹤跡卻仍徒勞無功,在不堪獨力負擔租屋費用且人在異鄉諸多不便之情形下,H小姐只能回台尋求家人協助,回台後更甚至求神拜佛、卜卦算命皆只為求先生一線訊息。
歲月如梭,恍眼已過七年,期間H小姐花費無數金錢心力尋找卻仍無先生音信,而H小姐經身旁親友不斷勸導之下,亦漸漸釋懷不再堅守如此徒具形式之婚姻,故來本所尋求家事專業之陳俊翰律師協助處理離婚訴訟事宜。
陳俊翰律師了解H小姐之處境後,運用其多年家事離婚訴訟之專業能力,以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或同法條第2項之規定為H小姐主張並撰寫書狀之外,除提出先生於分居期間從未尋找H小姐之證據,亦表明H小姐這些年來在台灣仍維持一樣的住址及聯繫電話,為的是有朝一日能與先生聯繫上,而先生這些年來從未入境台灣也未曾聯繫H小姐,亦顯然先生並無維持婚姻之意願及打算。
最終法院以雙方分離至今多年,長期處於分居狀態而完全未聯繫,雙方婚姻已然出現破綻尚無法回復而裁准判決雙方離婚,而H小姐人生也不再受這徒具形式之婚約束縛而停滯不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