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F小姐與丈夫結婚4年,婚前丈夫即有情緒控管問題,常因不如意的小事而有自殘之舉,甚至對F小姐有情緒勒索、暴力等行為,F小姐於婚前曾因此向其表示欲結束這段感情,然卻遭對方以自殺為要脅,阻止分手,但因丈夫平時對外表現又是彬彬有禮、十分良好,F小姐原本以為丈夫只是不夠成熟,待與其結婚生子後,丈夫應會有所改變,兩人也可擁有美好未來,因而同意與其步入婚姻,不料婚後朝夕相處之下,丈夫對F小姐肢體及言語暴力的情況不但未有改善,反而變本加厲,更經常以自殺作為要脅,以情緒勒索方式令F小姐聽從要求,F小姐雖已是身心俱疲,然因丈夫每次爭吵後又會恢復正常且保證不會再犯、甚至跪地哭求原諒,F小姐為了給予子女一個完整家庭,也因為相信丈夫的每一次保證,相信丈夫有一天會有所改變,F小姐仍包容著丈夫對自己的暴力舉動及情緒勒索,但F小姐發現,即使自己不停的退讓,但丈夫卻始終未能改過自新,甚至開始將負面情緒及暴力行為移轉至尚為年幼之女兒,此時F小姐再也忍無可忍,不願未來與孩子一直生活在恐懼之下,而找到本所陳俊翰律師協助提起離婚訴訟,並爭取對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權利。
陳俊翰律師了解詳情後,對於F小姐之處境雖是深感同情,奈何F小姐對於法律並不熟悉,對丈夫過往家暴行為均無蒐證,導致目前手上證據甚少,恐無法使法院就此認定具備離婚事由,故陳俊翰律師給予F小姐許多蒐證之方向及法律專業建議,而後F小姐就在律師的建議下開始著手蒐證,最終以錄音及錄影方式讓丈夫承認對妻女所為之暴力行為,F小姐並以此做為證據交由陳俊翰律師提起離婚訴訟,而於離婚訴訟之調解程序中,丈夫最初本已承認家暴事實也承諾會給予F小姐自由,但隨即卻又反悔、甚至改口否認有家暴之行為,不斷反覆無常的態度也讓F小姐無法繼續與其調解,而決定交由法院審理,而在陳俊翰律師就相關資料的細心整理下,法官清楚知悉該婚姻確實已無存續之可能,更對於F小姐及女兒所受待遇產生共情,最後不僅許其離婚,亦基於保護未成年子女之心態,將女兒的親權交由F小姐行使,且丈夫尚需每月按時給付扶養費。在經歷多年不幸福的家庭生活後,F小姐終於能從惡夢般的婚姻中解脫,並與孩子開始平靜的生活,再也不必過著每日擔心受怕的日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