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Z先生,近年來因家庭生活觀念歧異,和太太X小姐感情已不如以往,因此太太多次向先生要求離婚,但為維持家庭圓滿,先生並不同意太太的離婚訴求,又因先生並無過錯,太太在缺乏離婚事由之情形下,也無法向法院訴請離婚,因此太太開始製造抹黑先生的種種行徑,除了本件通常保護令之聲請外,也不斷對先生提起各種告訴,逼迫先生同意簽字離婚,由於先生根本沒有對太太有任何家暴行為,卻無奈收到法院寄來的通常保護令開庭通知,於是前來事務所尋求幫助。

經本所陳俊翰律師深入了解後發現,太太所主張的事實有諸多不合理之處,且太太在提出通常保護令之聲請不久,立即提起離婚訴訟,其中也包含小孩親權的行使、財產分配等,故初步已可認定太太是為了往後離婚訴訟的進行,才向法院聲請本件保護令。

且太太雖然向法院聲稱遭先生逐出家門,但實際上是太太為了達成離婚目的,擅自搬回娘家,並故意製造出與先生分居的假象,且以百般行為刻意激怒先生,藉此蒐集容易她離婚訴訟的證據,幸好陳俊翰律師找出太太說法的各種不合理之處,配合X先生所整理的錄音及簡訊,初步地讓法院認同我方的主張,因此,即使太太提出了驗傷單,法院仍不認為是先生所造成,此外,太太為了勝訴,甚至以話術誘導雙方年僅三歲的兒子回答問題,並將之錄音且做為呈堂證據,但以三歲小孩的心智而言,根本無法理解X小姐所問的問題,陳俊翰律師也一再向法院就這些證據提出異議。

最後,X先生透過陳律師的指引,備齊了一切證據,讓陳律師向法院提出了完整的書狀,一一駁斥了多項子虛烏有的舉證,並成功駁回太太有關保護令的聲請,避免太太以聲請保護令為手段,構成離婚訴訟上的優勢,X先生也不用再擔心,會因為太太假造的事實,導致離婚及監護權官司敗訴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