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A女士居住在現有之房屋數十年之久,卻遭哥哥B先生提告,主張妹妹所居住的房屋為父親所有,應屬於父親遺產而由四兄妹共同繼承,如今卻被A女士單獨佔有、遷入戶籍,而向法院請求遷讓房屋之訴,A女士收到法院通知後不知所措,更擔心會就此失去落腳之處,便來諮詢本所陳俊翰律師詢問如何辦理。
本所在經過了解後得知,於A女士父親在世時,因擔心A女士沒有房子可供居住,於二十幾年前就已將該房屋贈與A女士,此後之房屋稅也都是由A女士所繳納,且因為該房屋經歷多次風災,A女士早已自行出資重建,該房屋與父親贈與的房屋,早已不是同一個建築物,因此,陳俊翰律師先請A女士提供所有稅籍證明資料,並請其提供房屋的照片與父親其他遺產加以比對,證明了父親早已經將該房屋贈與給A女士,且早已經過重建變成一棟完全不同的建築物。
除了提供證物外,本所另外找來了A女士之長兄作為本案件證人,證明了該房屋早在多年前,父親先因為擔心A女士沒有房子可住,後來又為了感謝A女士對其不辭照顧,而贈與此屋作為報答。
但因手足間過去因遺產糾紛早已訴訟不斷,因此哥哥除了否認父親有贈與房屋給A女士外,更主張在過去的分割遺產訴訟中,該房屋已經被列為父親遺產,卻仍遭妹妹強佔,但事實上,前一件訴訟所列的父親遺產,根本沒有該房屋的門牌號碼,哥哥雖然又主張該房屋是後來門牌整編時,從前一件訴訟所列的遺產中整編而出,也是因為整編才會有不同的門牌號碼,但經比對稅籍編號、課稅現值後,發現該房屋明顯與前一件訴訟所列的遺產不同,也不可能是從遺產中整編而出,因此哥哥的主張遭到法官駁回。
本事件經由陳俊翰律師的協助之下,提出完整詳細的證據,也傳喚了多名證人到庭詢問,最後終於說服法官,成功駁回哥哥提出之告訴,讓A女士不用擔心房屋被剝奪、甚至無家可歸的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