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H先生與太太結婚後,二人婚後生活原本幸福美滿,然而到了104年10月,太太突然開始態度冷淡、行蹤詭異,且經常鬼鬼祟祟地與他人通電話,甚至經常把孩子丟在家中給H先生母親照顧後,隨即出門且不知所蹤。

某天H先生更意外發現太太竟有赤裸上身與不明男子躺在床上之自拍照片,急忙聯絡太太要求其解釋,豈料太太不僅對於H先生電話、簡訊均不理會,且自當日起更離家出走、拋家棄子一走了之,並將照顧孩子的責任全丟給了H先生,H先生無法忍受太太之惡劣行徑,便向法院提起離婚、監護權、侵害配偶權等訴訟。

後在法院之調解下雙方合意調解離婚,但對子女監護權應由何人行使負擔則無共識,最終法院判決子女監護權應由雙方共同行使,但由太太擔任主要照顧者,而 H先生則需每月給付太太子女扶養費新台幣1萬元,但因太太遲遲不願將子女接回同住,亦不願給付扶養費予H先生,故自太太離家後已有一年多未曾給付任何之子女扶養費,無奈之下H先生便委請本所陳俊翰律師進行訴訟程序。

經陳俊翰律師了解H先生之狀況後,於訴狀內詳述太太對子女置之不理的情形,並在訴訟程序中盡力維護H先生之權益,最終成功取得法院判決太太應返還H先生過去代墊之扶養費共21萬,順利減輕H先生獨自照護子女之沉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