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羅小姐,結婚後原以為先生必能相互扶持共同經營家庭,孰料先生工作不正常,且終日沉迷於電玩,羅小姐幾經督促希望先生能積極向上始終未果,導致家庭生活費用之重擔幾乎落在羅小姐身上,羅小姐負擔沉重;且先生經常與羅小姐爭吵,對子女之教育意義亦毫無體認,羅小姐幾次想與先生溝通都遭拒絕,心灰意冷之下求助於本所律師,委請本所陳俊翰律師提起離婚之訴。
本所陳俊翰律師體察羅小姐之辛勞,將先生之行為撰寫為狀,且於書狀中詳述梁小姐對未成年子女之細心照護,又經查詢行政院主計處之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之資料,替梁小姐列出適當之撫養費請求金額;在正式進入法院訴訟程序前,由本所陳俊翰律師陪同前往法院調解,由於事前準備充足且書狀內容完備,調解委員亦能體會羅小姐之苦,於是經由本所律師運用其家事離婚調解之專業下,羅小姐不僅成功離婚,且取得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並成功要求先生每個月須支付適當之扶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