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許先生與太太結婚多年,並育有一子女,然從104年10月開始,太太突然以各種理由外宿、夜不歸營,令許先生心中十分懷疑,認為太太恐怕有外遇之情況。104年12月,太太向許先生表示與同學要前往清境農場遊玩,且跟許先生說是姊妹淘之聚會,不讓許先生參與,許先生本不做他想,然而許先生在太太出遊期間請太太拍攝照片時,太太都跟許先生說朋友不愛拍照,拒絕傳照片給許先生,其後,太太又向許先生表示因工作需求要到新竹、臺中出差二天,並告知出差當日會住在新竹同事家中,豈料,許先生竟意外發現太太所稱之同事才剛出國回來,理論上應該不會參與出差,許先生便傳送訊息給該同事,經詢問下竟然發現太太根本不住在她家,許先生因擔心太太去向及安危,便趕緊打電話詢問太太當日住處,詎料太太不僅避而不答,甚至大發雷霆,種種情狀實令許先生不解,於是許先生便決定委託本所合作之徵信社進行抓姦搜證。
105年1月,太太再次向許先生稱要前往高雄找同學且會過夜,許先生心中起疑,便與本所合作之徵信社人員前往高雄確認太太行蹤,豈料,許先生竟發現太太並未前往同學住處,而是和男同事碰面,且二人碰面後隨即前往旅館開房,久久未出,許先生心中悲憤交加,終究按耐不住情緒,便進入旅館並請太太開門。太太開門後,確認太太與男同事確實均在房內,許先生隨即報警處理,警方便將二人帶回派出所,抵達派出所後,太太及男同事當場坦承二人發生不倫戀,並同時和許先生簽署外遇和解書,除了同意給付新臺幣100萬元予許先生作為精神賠償外,太太應於賠償兌現後立即與許先生辦理離婚事宜。
沒想到,簽署和解書後,太太竟然對上開協議內容一概置之不理且離家出走,許先生不知如何是好,便委託本所陳俊翰律師協助處理離婚訴訟並爭取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訴訟中太太一再辯駁只是和同事在房內製作專題報告並無外遇通姦行為,然陳俊翰律師從兩造簽署之外遇和解書內容及本所合作之徵信社抓姦之蒐證畫面證據中向法院表示太太確實有妨害家庭、外遇之行為,且透過書狀表示太太從未支付過子女扶養費,離家後也對子女漠不關心,最後,太太終知悔悟,便與許先生在法院達成離婚和解,陳俊翰律師成功為許先生爭取到子女監護權及扶養費,儘速讓許先生與太太離婚,和孩子早日展開新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