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林小姐從結婚前就在丈夫經營的服飾店工作,婚後更是投注心力於經營店面上,二人結婚已超過15年,但丈夫長達10年的時間經常外出喝酒交際,直到半夜三更才回家,丈夫不但拋棄事業和家庭之外,丈夫也經常喝到爛醉如泥後才回家,回家後甚至經常將已熟睡的林小姐及孩子叫醒,無緣無故謾罵,丈夫的酒後的行為,造成林小姐及孩子內心非常恐懼,心理上承受相當大之壓力,林小姐多年來從未要求離婚,全部只為了求婚姻及家庭的完整,然林小姐的盡心盡力卻仍無法改善丈夫的對婚姻及家庭的態度。
103年起,由於服飾店生意時好時壞,只要服飾店生意不如意時,丈夫便會怪罪於林小姐、對林小姐惡言相向,甚至要脅林小姐離開服飾店,連林小姐睡覺時也會被叫醒遭受丈夫謾罵,丈夫更多次向林小姐要錢周轉。林小姐白天在服飾店內忙進忙出,晚上又不得充分休息,更不時要忍受丈夫的出言辱罵,使得林小姐身心靈飽受煎熬,只能尋求心理醫生之幫助。同年7月,林小姐實在是忍受不了壓力,便在丈夫的逼迫下離開了經營多年之服飾店。
106年5月,丈夫突然無故離家出走,林小姐查覺有異,便委託本所合作之徵信社進行調查,經調查後發現丈夫離家期間竟有外遇之情況,不僅與小三同居,甚至每日載送小三上下班、出遊,出遊期間更多次有摟摟抱抱的行為,先生顯然已外遇出軌,甚至和小三有通姦的情形,林小姐多次請求丈夫回家陪伴孩子,但丈夫卻不斷推拖,並且表示自己十分忙碌,不願陪伴未成年子女,同年6月,丈夫雖然有時會回家居住,然丈夫回家後卻是故態復萌,不但酗酒,更經常一邊酗酒一邊無故辱罵林小姐,連孩子也因此受到驚嚇,林小姐終究不堪遭受先生多年來之言語家暴,甚至是外遇背叛,於是決定和先生離婚,便委託本所陳俊翰律師尋求離婚訴訟的協助,陳俊翰律師在瞭解林小姐的處境後,草擬書狀並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且爭取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
陳俊翰律師運用其多年家事離婚訴訟之專業能力,在書狀內除詳述離婚事由並表明林小姐適宜擔任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行使者及爭取扶養費外,更提出先生外遇之證據為林小姐向丈夫請求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100萬元,在法院調解過程中,陳俊翰律師盡力保障林小姐權益,並再三表明林小姐的訴求,最終,林小姐與丈夫達成和解,林小姐除成功與丈夫離婚並取得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外,丈夫也願意返還借款及賠償林小姐精神慰撫金,賠償共135萬元,陳俊翰律師運用家事離婚訴訟之專業協助林小姐,使林小姐在家事離婚調解程序即能快速順利離婚,從此不必再忍受壓力及痛苦,與子女展開新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