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徐小姐與與先生自民國101年登記結婚,徐小姐自婚後即發現先生情緒控管不佳,不但時常動怒,甚至於動怒時口出惡言、經常以三字經辱罵徐小姐,連新婚蜜月期間也是因小事爭吵不休,使得徐小姐內心飽受煎熬。除此之外,先生喜愛飲酒,甚至於飲酒後常常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不但曾於飲酒後隨意在家中便溺,更經常胡亂發脾氣。某次,徐小姐為先生之身體健康而勸先生飲酒少量即可,然先生不僅不聽勸言,更與徐小姐爭吵,甚至也與前來勸和的大伯起了口角、發生扭打,最後更動腳踹了家中寵物狗,此舉讓徐小姐覺得非常震驚且難過。某次,先生喝酒後又無故動怒,辱罵徐小姐,徐小姐為怕影響胎兒而欲外出不願與先生爭吵,沒想到,先生為阻止徐小姐外出,其竟然出手搥向牆壁,徐小姐為了避免其再傷害自己,只能隱忍下來,不斷安撫先生,然而徐小姐精神上實已經受到相當大之驚嚇。
104年2月間,徐小姐與先生帶著孩子與媽媽至動物園遊玩,回程途中,因徐小姐之疏失而使先生開錯方向,沒想到先生竟破口大罵、更在媽媽面前以三字經飆罵徐小姐,徐小姐實無法忍受先生在母親前辱罵三字經,便與先生發生爭執,並要求先生向徐小姐媽媽道歉,然先生卻絲毫不覺得有任何不妥,態度十分高傲,先生之行為令徐小姐覺得愧對母親外,更覺得十分委屈。同年5月,先生又因與徐小姐爭吵而怒罵徐小姐,甚至將家中物品砸毀,徐小姐實已無法再忍受先生的暴力及惡言相向,便搬回娘家居住,希望先生能徹底反省。
106年5月間,徐小姐沒想到先生竟然毫無悔意,其竟然將家中門鎖更換,不讓徐小姐回家,也拒絕讓徐小姐與孩子會面,徐小姐多次與先生溝通,要求探視孩子,然先生卻避不見面,徐小姐對孩子極為思念,忍無可忍之下便決定跟先生離婚,並爭取監護權,故委託本所陳俊翰律師幫忙處理離婚訴訟,陳俊翰律師在瞭解徐小姐的處境後,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於書狀內詳述請求離婚之事由,也盡力保障徐小姐與子女會面交往的權益,最終,徐小姐願意將子女親權交由先生行使,二人在法庭上達成和解,順利離婚,徐小姐終於不必再忍受先生施予的壓力及痛苦且能順利與孩子探視與會面交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