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L小姐先前把錢借給朋友,朋友卻積欠許久都沒清償,經L小姐一再催討,朋友才向L小姐表示並不是不還錢,而是資產都卡在虛擬貨幣,而且因為銀行帳戶被鎖,沒辦法把虛擬貨幣換回新臺幣,所以也沒辦法清償借款,因此朋友向L小姐央求借銀行帳戶使用,等到虛擬貨幣順利換回新台幣後就可以把借款全數清償,L小姐念在雙方是結識多年的好友,認為朋友不會欺騙她,故果真前往銀行開戶並將新的提款卡及密碼都交給朋友。豈料,某日L小姐發現帳戶竟被列為警示帳戶,名下銀行帳戶全遭凍結無法使用,之後更是收到警察局通知L小姐到案說明,L小姐這才知道朋友原來拿著L小姐的銀行帳戶在網路上從事詐騙,而由於被害者之金錢都是匯入之前L小姐所申辦之帳戶,故地檢署也將L小姐列為詐欺取財罪嫌之幫助犯開始偵查,為洗脫罪名,L小姐立即找上本所陳俊翰律師,請求為其為偵查中辯護。

後透過陳俊翰律師的協助,幫助L小姐整理與朋友間的對話紀錄及匯款資料等多項證據,使檢察官相信L小姐與該朋友間確實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且L小姐也是為了想拿回借出去的錢,才將金融卡及密碼交給朋友使用卻慘遭朋友詐騙,且因L小姐從中沒有任何獲利,也沒有任何詐取他人財物之意圖,最後成功收到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事情總算圓滿落幕,而L小姐也終於可以回歸正常的生活,再也不必擔心因自己輕信好友無端背上刑事前科,但L小姐從此也不敢再借錢給朋友,更別說出借銀行帳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