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Z先生於民國107年騎乘機車行經交岔路口時,因疏於注意未暫讓右方車先行,導致右方車輛駛出時不慎發生擦撞,且於擦撞後,Z先生的機車竟彈飛撞及該巷口之來往行人甲婦及乙婦,致二人肩部、膝部皆有擦挫傷等傷害,Z先生雖非有意傷及行人卻間接導致二婦受傷亦深感懊悔與歉疚。

然Z先生年紀尚輕,過去從未有過刑案紀錄,遇此意外中的意外已是茫無頭緒,乃委請有專業辯護經驗的陳俊翰律師協助辯護,經陳俊翰律師與Z先生會談後發現:Z先生係單親家庭,上有老母、下有一尚在就學之幼妹,為扛住家中經濟重擔,Z先生未能完成大學學業即休學外出工作,以負擔與母親同住的生活費用、房租等開銷,然二位受傷婦女竟都開出百萬元的高額賠償金,Z先生根本無力支付,因而無法而解。

在經過法院第一審簡易判決後,Z先生被處有期徒刑四月得易科罰金,如此一來Z先生不僅需負擔罰金更需背負前科,Z先生自是無以承受,陳俊翰律師再向法院陳明,Z先生於肇事之時,乃主動向到場員警當場承認為肇事者,應符合自首之要件,且於事發後積極欲取得二婦諒解及談和解事宜,但因二婦要求之賠償金實在太高而無力負擔;二則Z先生年紀尚輕收入微薄,尚維持家人一頓溫飽,實無力負擔原審判決易科罰金之金額,況若Z先生因無法支付易科罰金而入監服刑,家中頓時失去經濟支柱必然陷入困境,故請求法院衡酌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

本案法官最終接受陳俊翰律師為Z先生陳明之辯詞,准予預知Z先生二年之緩刑,Z先生經此一事亦痛定思痛不敢再犯,於行車時更加留意路況,亦所幸有陳俊翰律師協助,方使Z先生獲判緩刑,只要緩刑期滿未經撤銷,Z先生就無需負擔罰金。也不需無端承擔過失傷害的前科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