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傅先生原從事旅遊業,某日接到某男子的電話,電話中表示他是傅先生哥哥之朋友,欲請託代訂前往日本之機票,傅先生基於旅行社之業務而幫忙代訂機票;又該男子向傅先生表示,因係請託友人前往日本辦事情,因此要將車馬費匯款給友人,但自己無銀行帳戶委請傅先生幫忙匯款,傅先生不疑有他幫忙匯款;孰料該男子是人蛇集團之成員,負責偷渡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前往日本打工,所委請代訂之機票則係為配合假護照做偷渡之用途,傅先生因為幫忙代訂機票,且有幫忙匯款之紀錄,遭檢方認定為人蛇集團之成員,傅先生因此遭起訴違反護照條例、偽造文書等罪嫌。
傅先生選任本所陳俊翰律師代為辯護,本所陳俊翰律師調閱卷證發現主嫌於警詢中誣指傅先生為其成員之一,但其筆錄內容有許多漏洞,於一審交互詰問過程中,透過本所陳俊翰律師的訊問,確認主嫌警詢之供詞根本是受到他人的教唆,完全不是事實,又經本所陳俊翰律師聲請在場證人作證,更進一步證明傅先生確實是單純代訂機票及受主嫌之委託匯款,對於主嫌所從事的偷渡行為毫不知情;本所陳俊翰律師提出書狀、陳報證據並聲請傳喚證人,使法院認定傅先生非為本案之共同正犯,最終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703號判決,獲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