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唐先生與告訴人A女係情侶關係,兩人在交往期間曾發生兩次性行為,於性行為發生前皆有詢問A女,A女從未表達拒絕之意,孰料於兩人分手後唐先生竟遭A女之母親提告妨害性自主,於極度錯愕之下選任本所陳俊翰律師代為辯護。
經陳俊翰律師與唐先生進行會談,詳細記錄兩人之交往歷程,並比對事發時間點及查閱A女之婦產科檢查紀錄後發現,A女指訴遭性侵的時間明顯與事實不符,且再比對該期間之通聯及網路聊天紀錄,均可證明二人當時之關係並無任何異狀,顯見A女之指訴實有瑕疵;又A女之驗傷診斷書載明均無明顯外傷,陰道亦無撕裂傷等,足認A女並無遭到性侵;經陳俊翰律師提出書狀及證據,最終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還本所當事人一個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