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劉小姐與丈夫A先生結婚約10年,原本婚姻生活幸福美滿,更一同育有兩名子女,然A先生突然性格大變、甚至無故離家並棄劉小姐及兩名幼子於不顧,A先生其後竟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訴訟期間劉小姐曾多次與A先生聯繫欲挽回婚姻,然而A先生皆杳無音訊、不了了之,在心力交瘁之下,劉小姐便無奈同意與A先生達成離婚協議。

劉小姐與A先生離婚後,劉小姐的表姊於醫院偶然發現A先生竟偕同名一幼兒掛號看診,身旁有一女子,三人行為舉止極為親密如同一家人,經劉小姐的表姊從旁觀察後進而發現,該名幼兒竟與A先生同姓,始驚覺其中有異,遂而立即通知劉小姐,劉小姐得知上情後,便查閱A先生之戶籍謄本,竟意外得知A先生早在離婚前一年就認領該名女子所生之子女,顯可見A先生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早已和該名女子發生通姦之行為,經過本所陳俊翰律師專業的協助之下,最終,A先生和小三終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通姦罪判刑確定,還給劉小姐一個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