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蔡先生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吳小姐,兩人在交友軟體認識不到一天,吳小姐便不斷詢問蔡先生如發生性行為是否願意負責且不斷表示想念與愛意,更不斷要求與蔡先生見面,隔日,吳小姐仍不斷傳送訊息給蔡先生且一再詢問是否願意負責的問題,此時蔡先生已有所不耐而未及時回覆吳小姐,吳小姐竟傳送訊息予蔡先生稱其是會為了感情而自殺的人而欲與蔡先生見面,蔡先生因擔心吳小姐真做出不可挽回之事便答應與吳小姐見面。二人於當晚見面後邊聊天邊散步,其後便在公園涼亭歇息,蔡先生見當下氣氛甚佳便於得到吳小姐同意後摟腰並親吻吳小姐,事後,蔡先生因擔心吳小姐晚歸被家人責罵,便與吳小姐離開公園各自返家,吳小姐在與蔡先生分離時更主動擁抱蔡先生。
二人返家後,吳小姐乃傳送訊息要求蔡先生負責,又再度詢問如發生性行為蔡先生是否願意負責,更表示願與蔡先生發生性行為,事後卻又反悔稱不願發生性行為,吳小姐態度反覆且一而再再而三的詢問是否願意負責之問題,蔡先生認被吳小姐戲弄遂將交友軟體刪除,沒想到蔡先生竟在幾個月後接獲地檢署通知其被告強制猥褻,告訴人吳小姐稱蔡先生於約會時將手伸入吳小姐衣服中強制觸摸吳小姐胸部,更強迫吳小姐與其接吻,蔡先生對吳小姐之誣陷感到憤恨不平,於是,蔡先生便委託本所陳俊翰律師,希望透過陳俊翰律師之專業為蔡先生辯護。
經過陳俊翰律師之調查後發現,二人當時約會之路線皆是熙來攘往之大馬路,且二人約會之公園平日晚間尚有許多人於公園內運動,吳小姐如真有受到蔡先生強制猥褻之行為,其大可直接逃離或大聲呼救,再由二人之對話紀錄發現,二人於約會當時之肢體接觸皆是你情我願,並無任何強制猥褻之事,吳小姐無端誣陷蔡先生乃是透過偵查程序逼迫蔡先生出面,經陳俊翰律師提出書狀及路線調查報告後,最終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還蔡先生一個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