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葉小姐與李小姐兩人原是朋友,民國(下同)103年,李小姐因皮膚問題在一次與葉小姐的閒聊中談到面膜的話題,葉小姐便向李小姐稱其有認識製作面膜的廠商,希望李小姐能夠自己設計面膜品牌做網拍生意、離開複雜的工作環境後回到學校念書,李小姐聽了葉小姐建議也覺得有商機可循,乃請葉小姐幫忙聯絡廠商,葉小姐也自願為李小姐設計商標及品牌包裝,期間,葉小姐幫忙尋覓多家廠商且四處詢價,最終才找到配合的工廠,李小姐於是匯款生產面膜的費用給葉小姐。然嗣後因葉小姐突懷孕且有流產之危險便住院安胎,葉小姐生產後又因丈夫家暴而罹患憂鬱症,葉小姐便無心繼續李小姐之面膜事業,故未將款項交至面膜廠商,李小姐也未再與葉小姐聯繫,葉小姐便漸漸遺忘這筆款項。
105年,葉小姐突接獲地檢署通知其被李小姐提告詐欺,葉小姐深知雙方是誤會一場,便私下將款項全數返還給李小姐,然李小姐仍不善罷甘休、不願意撤告,葉小姐不知如何是好便委託本所陳俊翰律師協助,陳俊翰律師了解葉小姐並無詐欺之意圖且並未動用李小姐的款項,陳俊翰律師便在地檢署偵查中詳述葉小姐取得李小姐款項之經過,且表明葉小姐已將款項返還給李小姐,顯見雙方僅是民事糾紛,經過陳俊翰律師專業之辯護,最終本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不起訴處分還葉小姐一個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