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李先生民國(下同)105年突被訴詐欺而遭檢察官傳喚,並告知其帳戶均已被列為警示帳戶,李先生對此深感錯愕,返家後始發現存放該信用卡及身分證之錢包竟已遺失,李先生旋即至警察局報案並向銀行掛失,然李先生之帳戶均已遭詐騙集團所使用且已詐取被害人共新台幣30餘萬元,李先生於偵查中在在向檢察官稱其錢包係遺失,且因其將記有金融卡密碼之紙條放在錢包內,其帳戶才被詐騙集團所用,然檢察官仍舊不採信李先生說詞,便以幫助詐欺罪嫌起訴李先生,李先生不知如何是好,乃委請有專業辯護經驗的陳俊翰律師協助辯護,陳俊翰律師在閱卷了解李先生所涉犯的案件情況後與李先生充分溝通,李先生得知本案遭判處有罪之可能性極高,故在陳俊翰律師的專業建議之下,李先生決定先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認罪爭取緩刑判決。

於法院開庭審理中,李先生除於法院安排之調解程序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向法院表明願意認罪,陳俊翰律師再向法院陳明李先生收入穩定、家境小康且並無任何犯罪前科紀錄,又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請求給予緩刑,經過陳俊翰律師專業之辯護,本案最終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李先生緩刑2年,使李先生能夠免於牢獄之災。